(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消防建材行业供应商管理,旨在大力褒扬诚信企业经营行为,激励和引导企业自觉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加强企业管理制度建设,形成企业争创诚信典范的良好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自愿、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并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
第三条 合格供应商名录评审由企业自愿申报,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和广泛监督的方式进行,逐步积累经验,形成可持续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吉林省建筑业协会消防、防火专业委员会(以下称省建协消防、防火专委会)对消防、防火建材企业进行评审及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和原则
第五条 省建筑业协会消防、防火专委会负责供应商名录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协消防、防火专委会独立实施。
合格供应商名录评审组在省建协消防、防火专家委员会专家中选取,其中企业专家占半数以上。评审组负责初评、上报,以及相应的监督、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专家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在规定的评定权限内,核查参评企业的信息,并对其供应商评选指标赋分,确定参评企业的供应商等级。
第七条 评审组成员不得参与本企业的评审工作,如与被评审企业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
第八条 供应商名录评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行业发展导向与现实相结合;
(二)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审慎;
(三)协会引导、行业自律。
第三章 指标级别
第九条 供应商名录评审工作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设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按照供应商名录评审原则评定供应商等级。
第十条 供应商名录评审主要从企业综合素质、企业管理水平、企业诚信表现和企业社会责任四个方面对企业的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审核。评审指标体系包括4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和13个三级指标。
(一)企业综合素质:企业基础情况(资质等级、持续经营年限、企业规模);企业管理(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文化);
(二)企业管理水平: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层技术职称构成、管理层本行业从业年限)、质量管理(产品抽样结果、在建工程检测资料、是否有质量纠纷或投诉、质量管理体系)、合同履约率、安全管理(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企业诚信表现(社会信用记录、金融信用记录、申报材料真实情况)。
(四)企业社会责任(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维护职工权益、公共安全)
第十一条 供应商名录评选等级暂确定为“三级”,即AAA、AA、A三级。每个等级均对应相应的信用状况。
第十二条 (等级确定原则)供应商名录实行评分制,评审结果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各等级名额实行动态控制。有效期内企业如有违规违法行为,经核实后立即撤销其评定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合格供应商名录评审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
(二)企业经营状况稳定,每年度均有主营业务收入。
(三)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第十四条 企业评审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直接向省建协消防、防火专委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参评申请。
(二)资格审查。秘书处对申请参评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调差核实,对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取消参评资格。
(三)提交材料。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资料清单向秘书处提交完整的评审资料。
(四)资料初审。秘书处对参评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若申报资料不完整或认为有异议的,可要求参评企业补全资料或提交补充证明。
(五)现场调查。评审小组成员对参评企业组织尽职调查,对参评企业信息资料进行现场核验。现场审查项请见附录《供应商名录评选标准》。
(六)终评。评审小组在汇齐初评、现场审查结果基础上,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进行最终评审,确定评审最终分值、信用等级和评价结果。
(七)公示。省建协消防、防火专委会将评审结果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报纸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异议及复核。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向省建协消防、防火专委会书面提出异议,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公章,说明理由,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评审小组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九)结果发布。对于在公示期内未收到社会公众异议的参评企业,由省建协消防、防火专委会发布其最终的等级评审结果。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省建协消防、防火专委会秘书处对供应商名录评选结果组织开展推广应用工作,评价结果将在省建协网站、微信公众号、报纸、向社会宣传推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建协消防、防火专委会向评审结果A级(含)以上的企业颁发评价等级证书,并纳入消防、防火专委会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两年有效。省建协消防、防火专委会组织年审和复评工作,做出维持、降低或提高企业评审级别的决定,并为企业更换新一年度有效的评审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评审等级证书期满前,应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九条 在评审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分立或其评审指标有重大变动的,原评价等级不再保留,需要进行审核或重新申请评审等级。
第二十条 省建协消防、防火专委会在组织与实施企业评审工作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公正、公开、独立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建协消防、防火专委会对取得评审等级证书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征集企业相关信息,动态掌握企业变化情况。对于出现异常情况的企业,省建协消防、防火专委会有权对该企业予以警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协消防、防火专委会组织制定,经消防、防火专委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协消防、防火专委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