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优秀施工企业评选活动,旨在激励企业勇于创新,科学管理,全面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不断提升,同时为工程投标和提升企业信用等级创造条件。为规范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施工企业必须是管理水平、经营效益及综合实力达到全省建筑业先进水平的企业。
第三条 优秀施工企业评选活动,由吉林省建筑业协会优秀施工企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优秀施工企业评选活动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是吉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 申报企业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七条 优秀施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弘扬“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重合同、守信誉。企业综合管理水平高,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运转有效,经营业绩突出。
(三)企业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营管理及科技创新等方面,各项指标综合评价达到全省建筑业领先水平。
(四)近三年内无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无较大(含)以上质量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工程合格率100%。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申报企业须撰写8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内容要真实,重点突出,统一使用第三人称。
第九条 申报企业要填写《优秀施工企业申报表》和《优秀施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指标统计表》。
第十条 申报企业须按要求提供经营管理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要求装订。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按要求整理、填报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收整理企业申报资料,按照评审管理办法进行初审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审定名单在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媒体公告,并授予“吉林省优秀施工企业”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被评为“吉林省优秀施工企业”的单位,由吉林省建筑业协会召开全省表彰大会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牌。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无虚假。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要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确保评选表彰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十七条 优秀施工企业评选过程中要严格评审纪律,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