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省建筑消防、防火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和规范行业行为,增强社会公信力,依法推进和保障全省建筑消防、防火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自律职能作用,提高协会对会员企业信用服务和信用管理能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吉林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建筑消防、防火行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消防、防火的工程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软件开发、工程检测以及其他与建筑消防、防火相关的科研、教育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的总称。
第三条 建筑消防、防火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遵纪守法、敬业、诚信,努力创造良好的行业健康发展环境。
第四条 吉林省建筑业协会消防、防火专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开展经营合作,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履行建筑消防、防火行业自律义务:
(一)不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二)不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图签、用章和证照;
(三)不通过行贿、回扣、压价等手段承接任务来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地位;
(四)严格合同管理,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无故违约;
(五)遵守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按时足额纳税,不拖欠、逃避金融债务;
(六)不利用在公开报价基础上大幅降价,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干扰、破坏其他单位合法的市场活动;
(七)不在建筑消防、防火工程招投标中,采取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保险,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开展岗位培训,保障职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九)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及时按建设主管部门和协会要求上报企业有关资料,接受协会督导。
(十)加强行业沟通合作,研究、探讨吉林省建筑消防、防火行业发展战略,对行业建设、发展和管理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服务的原则,提倡发展建筑消防、防火行业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努力提高我省建筑消防、防火行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提倡行业间开展双边或多边的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并依法、有偿地借鉴和使用他人的先进技术和研究成果。
第八条 建筑消防、防火行业尊重他人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
第九条 建筑消防、防火行业的服务成果应充分保障社会和广大公众利益,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 建筑消防、防火行业维护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
(一)聘用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原单位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证明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一般不予聘用。
(二)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尊重该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应通过高薪聘用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该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防火行业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自觉遵守国家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防火行业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十三条 吉林省建筑业协会消防、防火专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传递行业管理法规、政策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企业意愿和要求,维护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对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建筑消防、防火行业大力宣传本公约,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五条 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吉林省建筑业协会消防、防火专委会定期予以表彰。协会在对行业评优和评先时充分考虑受表彰单位。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公约执行机构投诉,请求帮助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因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给社会公众造成损害的,公约执行机构将组织进行调查,吉林省建筑业协会消防、防火专委会将调查结果在行业内公布,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一)劝阻停止违约行为,并责成其消除影响;
(二)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成其赔偿;
(三)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通过协会内部媒体或网络公布其违约行为;
(五)吉林省建筑业协会消防、防火专委会认为违约行为严重的,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
(六)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吉林省建筑业协会消防、防火专委会号召、组织会员单位和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
第十九条 建筑消防、防火行业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吉林省建筑业协会理事单位审议通过后生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吉林省建筑业协会消防、防火专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会员单位声明:我公司同意遵守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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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业协会消防、防火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 五月 八 日